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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监事履职KPI来了!存在问题需要整改

2021-06-03 10:01:47 来源:资本邦

6月2日,资本邦了解到,5月最后一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年来不少董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

在答记者问环节,银保监会对《办法》的出台进行了解释。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

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质效,银保监会遂发布并实施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以问题导向、稳中求进、统筹兼顾为原则,从忠实、勤勉、专业独立和道德水准、合规五个维度确定了董事监事职责,同时在评价要素中兼顾了基础要求、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履职行为,并同时增强了《办法》评价的可操作

在此基础之上,针对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办法》一共设6章47条进行了说明,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则包括:厘清责任主体、明确评价内容、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

评价结果分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等级

据悉,《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

资本邦注意到,在《办法》第三十四条就明确列明,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而在第三十五条,《办法》则认为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银保监会认为,发布实施《办法》是依法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和有效,提升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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