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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缩减至31条,明年1月起施行

2021-12-28 10:38:15 来源: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综合报道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连续第五年缩减。

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列出了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直接的体现。自2013年第一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以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共进行过6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从第一版的190条缩减至2020年版全国清单33条,自贸试验区清单30条,形成了制造业已基本开放、农业服务业稳步持续开放的格局,对于我国实现引进外资的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体现了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在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只做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的调整。具体而言,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遵循四方面原则。

一是推进制度型开放。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外资管理基本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表述,做好与其他制度衔接,持续完善外资管理制度,稳定投资者预期。

二是扩大外商投资范围。本次修订体现了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在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只做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的调整。结合境内企业的发展需求,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实行精细化管理,探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拓宽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三是继续开展开放试点。对于当前不具备条件在全国开放的部分领域,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试点领域进一步增加。

四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在形成高水平开放格局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设定了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将落实好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并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记者注意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增加这一条款是为了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一方面为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间,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正在推进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条款中“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国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对于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

同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也实现了优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已开放领域涉及的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两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确保开放举措切实落地。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来中国投资,让更多外资企业放心、安心在中国经营和发展。

自贸试验区制造业条目清零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还将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今年10月,在出席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暨珠江国际贸易论坛开幕式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曾有过预告:中国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国将进一步压缩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投资,在用地、环评等方面一视同仁审批支持。鼓励外资企业承接委托研发业务,承担中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自贸试验区方面的另一变化在于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表示,这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境外投资、完善产业链供给、推进国内外产业融合的重要举措,是以汽车制造为重点、以广电设备制造为突破、完善重点制造业产业国际布局的先手棋,既有开放政策上的制度性突破和完善,也有产业发展的激励与融合。

张依群认为,外商准入政策调整后,我国制造业面向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进一步增加,同时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机遇也会更多,特别是当前全球产业链供需紧张、产业和技术转型步伐加快、制造业发展格局正面临重大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空间,将会促进国内制造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扩大国内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满足国内产品需求和品质提升,推动我国制造业向高端化、质量型迈进。

(中国发展网综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证券日报、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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