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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的发展方向

2021-11-25 15:09:36 来源:中国发展网

童珂

“定规则、当裁判”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本世纪初提出的新时期价格管理工作的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进入“十四五”时期的价格认定工作,应当站在更高的位置和新的起点上,深刻反思,积极践行,补齐短板,加快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中,不断转向“定规则、当裁判”的全新角色。这是深化改革、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方式,推进新时代新阶段价格认定工作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正确方向与重大任务。

一、深刻认识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改革背景、法治环境、内生动力、价值认同、空间潜力等诸多方面,正在或已经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变化,迫切需要改革自身既有的以运动员角色为主的功能定位,做优做强以裁判员角色为主的功能定位。其主要依据是:

一是适应“放管服”改革大势的客观需要。从根本上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垄断,推动竞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放的放开放活,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从政府价格认定工作视角看,凡是市场主体适合做、可以做、能做好的业务领域,应当依法有序放开;凡是市场主体不适合做、不愿意做、做不好、做不了的业务领域,应当依法管住管好。放中有管、管中有放,放管结合,是价格认定工作淡化运动员角色、强化裁判员角色的政策边界和正确做法。因为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也有调节失灵和失败的地方,需要政府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定规则、当裁判”的补位作用,在统筹做好事前补位、事中补位、事后补位中,进行矫正、救济和纠错。很显然,无论是依法有序向市场评估主体开放价格认定业务,还是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评估行为进行规范监管,都是价格认定工作自觉促进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历史进程的迫切需要。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建立起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等环环相扣、相互支撑的治理架构和治理方式,是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方向。价格认定工作和价格评估工作都是依法参与国家治理实践的两支重要力量,无论是808号文件、国清3号文件、价格认定规定文件,还是刑事诉讼法、资产评估法、监察法,司法鉴定法规,都是从不同的法律位阶视角赋予了价格认定工作和价格评估工作为国家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和证据服务的历史使命。特别是价格评估机构,经过近二、三十年的发展壮大,已经基本具备了承接价格认定机构“运动员”业务的主客观条件,其成功案例不胜枚举。有鉴于此,站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上,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有序介入价格认定机构既有的“运动员”业务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更好发挥自身独特的专业技术和人才队伍优势。同时,价格认定机构也能够集中有限力量加快进驻和重点开发“裁判员”业务领域,加强对价格评估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评估的市场秩序,不断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是适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转型需要。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价格认定工作究竟应该如何正确定性定位,《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已经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很显然,价格认定工作主要是协助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出具定性量纪、定罪量刑、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和关键证据,理所当然地属于为党和国家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的保障工作范畴。那么,究竟是以运动员的角色定位为主还是以裁判员的角色定位为主,做好技术辅助保障工作,更应当从是否有利于促进深化改革、统一政令、统一法治、统一市场、转变职能、提升效能、优化服务的标准出发,做出正确的评判和选择。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标践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工作理念,精准谋划和定位机构改革后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方向、业务重点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以“裁判员”为主的履职能力和实绩水平。

四是适应基层队伍力量配置现状的内在需要。机构改革以后,不少地方的价格认定工作深陷人少事多、超负荷运行的困境,在一些县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据调查,有些地方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在坚守岗位,全年的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业务量多达200件以上,而中心原有编制数多达8人,其余编制数都被配置到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股室。在许多地方,价格认定机构实际成为了发展改革委机关迂回解决自身业务骨干不足的补充渠道。混岗混编,政事不分,难以破解。而中心人手短缺问题,通常只能借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同发展改革委机关承担的大战略、大项目、大投资等核心职能的重要性相比,价格认定职能的重要程度更多的来自于国家办案机关的认同和肯定,为发展改革委工作增光添彩的积极作用是间接的有限的。加之,没有列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价格认定工作往往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长此以往,如果从工作理念到行为方式还只是单方面停留在拼精力、拼体力、拼时间的运动员阶段,自拉自唱,孤芳自赏,价格认定工作将难以适应和深融进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节奏、工作状态和工作大局。换句话说,价格认定工作要从根本上走出人少事多的困境,必须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角色,腾笼换鸟,尽快探索和走出一条抓主导、抓协同、抓监管的裁判员之路,真正彰显政府价格认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的模式比较和改革取向

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通过简政放权、整合优势、激活市场、强化监管、控制风险、实现共赢,打造“四两拨千斤”的制度杠杆,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公共服务。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的裁判功能正在呈现出从内部走向外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割据走向融合、从辅助走向主导的发展态势。当前,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的基本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一是“双重角色”工作模式。所谓“双重角色”是指以运动员角色为主、裁判员角色为辅为主要特征,属于现行价格认定工作占主导地位的裁判模式。全国价格认定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认定、分级复核的工作机制。一方面,从国家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为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立规矩、划红线、敲警钟。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了国家、省、市三级价格认定工作复核机制,通过对价格认定结论的复核审查和纠错变更,为涉案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保障了价格认定工作公正权威。长期以来,价格认定系统在办理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业务中所遵循的“定规则、当裁判”的工作模式,受到了有关国家办案机关的广泛认同和好评。与此同时,“双重角色”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遭人诟病,亟待反思。首先,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封闭割据,变相垄断,限制开放,缺乏竞争,价格认定机构“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出现大的变化,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其次,价格认定工作单枪匹马,孤军奋战,难以走出事无巨细、大包大揽、越俎代疱的事务主义泥潭。做了许多不该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业务,大有与市场主体争抢饭碗之嫌。再次,价格认定工作的“双重角色”定位,容易被误解和质疑为本系统内上下层级监督裁判关系,是自己人审查复核自己人,回避原则难免流于形式,折射出了现行价格认定复核制度设计缺乏过硬的约束机制,没有形成第三方的独立裁判地位制衡,复核裁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双重角色”工作模式实际上是既难以真正当好运动员,也难以真正当好裁判员。只有加快实行政事分离、管办分离,将运动员角色从双重角色中剥离出去,不断提高“定规则、当裁判”的成绩,价格认定工作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才会拥有正确方向和坚实根基。

二是“双轨并行”工作模式。所谓“双轨并行”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都是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参与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以及价格评估或鉴证工作的法定机构,其出具的认定结论或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后都可能成为法院裁判的采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双轨并行”实施的是两套裁判规则,并行不悖,殊途同归。当涉案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或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和复核申请以后,价格认定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启动各自的复核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和判定。“双轨并行”模式的最大特征是,打破了价格认定机构在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独家垄断的局面,社会中介机构有机会依法有序平等参与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有关国家办案机关在履行职能、购买公共服务中,有了新的更多的选择渠道。与此同时,价格认定机构“人少事多”的难题也会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同价格认定机构行政层级制约关系相比,社会中介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许多方面可以更好地为有关国家办案机关提供灵活、便捷、优质、高效的证据服务。诚然,“双轨并行”模式的制度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的功能定位难以得到全面提升。主要表现为:首先,社会中介机构在资质等级、专业本领、操守信用等方面参差不齐,放开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领域以后,价格认定复核机制就不可能对社会中介机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复核,“当裁判”功能明显受到挤压和削弱。其次,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自行建立的类似审查复核制度,与法律上规定其应遵循的“独立性”原则存在冲突,从而有可能出现重复评估鉴定现象,同一个案件出现多个价格评估或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再次,社会中介机构各家内设的审查复核机制很可能存在标准不统一、规则不统一、法条适用不统一、自由裁量权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其公信力和权威性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和办案机关的观察和评估。很显然,“双轨并行”模式只是单独解决了“放开市场”的问题,并未能有效解决放开市场后的监管问题,而这正是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功能定位的新使命和切入点。

三是“放管结合”工作模式。所谓“放管结合”是指价格认定机构要依法清理和有序放开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行政权,降低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参与、平等竞争的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赋权授权,确保价格认定工作集中主要力量“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强化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市场评估行为,坚决将市场的事交给市场去做,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为有关国家办案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评估和价格鉴定公共服务。其基本思路是,依法深化改革,重塑裁判职能,制定准入标准,优选评估机构,规范竞争秩序,强化质量监管,完善信用评价,推进优胜劣汰,确保社会中介机构承接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正常有序,评估质量稳定可靠,有关国家办案机关放心满意。主要路径是,首先,加快组建省市两级价格评估机构库和价格认定专家库,对标现行价格认定工作岗位标准和行为规范,将一批政治素质硬、资信等级高、专业技能强、职业操守好的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竞争和审核查验的办法,选入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机构库。同时,建立完善价格认定专家库,重点负责对有争议或异议的价格评估报告进行审定复核。其次,规范价格评估业务委托受理程序,省市价格认定机构与有关国家办案机关实行“总对总”模式,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业务委托信息由价格认定机构通过依法招标、摇号、指定等方式,公开公平对外发布。凡是评估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购买公共服务的最低招标限额,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协助有关国家办案机关向社会公开招标,并对参与竞标的价格评估机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凡是评估费用总额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评估项目,应当主要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从价格评估机构库选取。凡是评估费用明显低于评估成本的评估项目,应当采取大小项目捆绑拼盘方式,指定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办理,积极引导价格评估机构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更好地把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再次,建立健全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全方位跟踪监管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职业操守、诚信状况、社会反响等动态信息,对表现不好、状态不佳的价格评估机构,亮黄牌,罚红牌,动态调整,吐故纳新。“放管结合”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价格认定机构能够牢牢掌握价格认定工作的主导权和监管权,做到放而不乱、放中有管、管住管好,充分发挥价格评估机构库的示范引领和杠杆作用,撬动和引导整个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向着“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方向推进。同时,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人少事多”的软肋和短板,真正实现从运动员角色向着组织者、推动者、监管者的裁判员角色蜕变。毋容置疑,“放管结合”模式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办案机关支付的价格评估费用能否保障到位,如果评估费用偏低,公开招标有可能会出现流标、随机摇号有可能会出现主动放弃等问题。毕竟,“无利不起早”仍然是社会中介机构的首要价值取向。还比如,转变为裁判员角色以后,有些价格认定机构的人员编制有可能会被编办核减,间接影响所在发展改革委的实际编制数,“牵一发而动全身”。类似问题,有待在后续改革中统筹解决。同“双重角色”模式、“双轨并行”模式相比,“放管结合”模式在总体上仍然是利大于弊,很有希望成为“定规则、当裁判”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是新时代价格认定工作值得探索的改革之路。

三、把握价格认定工作“定规则、当裁判”发展方向的配套措施

“十四五”价格认定工作务必在“定规则、当裁判”发展方向上进行探索和破题,从根本上说,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的必然要求,是“上接天线、下接地气、求真务实、精准用力、开创新局”的迫切需要,是绕不过去、回避不了的时代之问、人民之问、公正之问。惟有正视现实,直面问题,鼓足勇气,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价格认定系统和价格认定事业才会有光明的前途和未来。当务之急,推进“定规则、当裁判”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主要对策方向是: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凝聚改革共识。进入“十四五”时期的价格认定系统,更加需要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上”推进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从运动员角色向裁判员角色转变,把市场愿意做、适合做、能做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去做,把市场不愿做、不适合做、做不好的事情交给政府去做,是价格认定工作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正确改革方向。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对价格认定事业怀有深厚的感情,放不下、舍不得,对社会中介机构介入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甚为焦虑、排斥和抗拒,误以为放开市场必定会出现乱局,难以收拾和驾驭。这种缺乏自信、定力和格局的心态,实质上是非我莫属的行政垄断思维在作崇。应当看到,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放管服”纵深发展的大潮中,价格认定机构不可能置之度外,独善其身。顺势而为,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方式,重塑“定规则、当裁判”的新优势新动能,是价格认定工作越走越宽广的唯一出路。很明显,那种传统的“大包大揽”“一统天下”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不变革、不抛弃、不放下,价格认定工作就难以跨过“人少事多”“风险羁绊”的体制障碍和垄断陷阱。只有加快从运动员角色为主转向裁判员角色为主的变革进程,使其真正成为价格认定系统的共识和行动,价格认定工作才会完成转型升级和破茧成蝶的历史使命。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推进改革。从全国各地现状看,价格认定机构的队伍建设、力量配备、人员素质、业务负荷等情况参差不齐,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这就决定着改革不能搞“一刀切”,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提示我们在推进“双重角色”模式走向“放管结合”模式的进程中,必须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步推进、管控风险。具体操作思路是:可以选择若干个“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的县区中心,先行试验,先走一步,有序放开,转换角色,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摇号等方式,由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承接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同时,做好对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质量的跟踪监管和反馈上报工作。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提高,以点带面,辐射全局,稳妥有序推动“定规则、当裁判”模式顺利转换。在这个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省、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积极搭建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库平台,支持、协同和指导试点县区做好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业务的转移衔接工作,为试点县区提供强大可靠的社会专业评估力量支撑,真正做到把市场的事交给市场去做,把该监管的事交给监管者去做,最大限度地把规避法律风险的可控预期提升到最高水平。我们有理由可以期待,试点县区的探索实践和成功经验,势必会为其他地方的改革方向,提供有价值的参照和借鉴。诚然,一些力量配备雄厚、各项工作开展顺利的价格认定机构,从“双重角色”模式转向“放管结合”模式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也许并不强,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如此折腾。但是,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看,从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在2000年提出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价值导向和改革实践看,价格认定工作最终完成从“双重角色”模式向“放管结合”模式的历史性转型,是大势使然,使命使然,正义使然。

三是推进法规对接,实现“放管”共赢。当前,价格认定机构和社会评估机构在为有关国家办案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服务时,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不尽相同,存在差异,难免会影响“放管结合”模式的顺利运行。为了有效解决价格认定机构与价格评估机构可能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法律冲突和障碍,就迫切需要对现行的政策法规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优先对标上位法,该保留的保留,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该重新立法的重新立法,确保法规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公信权威。虽然经过近三、四十年的不平凡发展,价格认定系统的法治建设成绩斐然,功不可没。但是,顶层设计滞后、上位法缺位、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法律效力位阶不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价格认定系统应当抓住“双重角色”工作模式转换所带来的改革机遇,推动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由于价格认定机构在“放管结合”模式中承担着重要的裁判功能,“顶层设计”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凸显价格认定机构的主导地位和监管职责,更多更好地与刑事诉讼法、资产评估法、监察法、司法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衔接相结合,展示更大的包容性和公正性,引领和主导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新的行为规范、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做优做强做大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在评估实践中,社会评估机构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评估依据,以价格认定系统制定的行为规范、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为主要评估准绳,确保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承接有序有力,质量稳中有升,彰显公平正义。

四是加大协同联动,打造监管抓手。重塑“放管结合”工作模式,探索“定规则、当裁判”的改革方向,需要多方配合和支持,给价格认定工作职能顺利转型创造更多的条件。首先,价格认定系统要主动与有关国家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讲清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有关价格评估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讲清楚“放管结合”模式的工作程序和优势特点,提升有关国家办案机关对社会评估机构的信心指数和需求力度,不断拓展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工作的发展空间。其次,价格认定机构要组织有关国家办案机关与政府财政预算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服务经费基本落实,保障“放管结合”模式正常运转。价格认定机构要按照“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和监督相关评估收费标准,并作为有关国家办案机关支付评估费用的重要依据。对有些成本收益明显倒挂、办案工作急需的类似公益性评估项目,价格认定机构要采取积极引导、项目捆绑等方式,指定相关价格评估机构承接办理,督促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估,应当让其从机构库名单中出局,以确保有关国家机关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再次,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全方位闭环监管,建立完善价格评估诚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良性竞争作用。价格认定机构要从政治态度、职业操守、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廉洁纪律、社会评价等方面,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实时跟进,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参与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评估的市场准入资格。

五是提升本领能力,适应角色转变。价格认定工作要顺利实现从“双重角色”模式向“放管结合”模式的历史性转变,关键取决于价格认定系统的本领能力应当得到历史性的同步提升,才能以全新的角色、全新的面貌、全新的状态,成功走上“定规则、当裁判”的新舞台。必须清醒地看到,重塑“放管结合”工作模式,绝不意味着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一放了之,不管不问了,广大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高枕无忧,无所事事了。恰恰相反,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制定规则、建立标准、完善机制、指导协调、加强监管、规范秩序、跟踪服务、当好裁判的任务会更多,责任会更大。对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误判形势。殊不知,“定规则、当裁判”的初衷和本意,只是改变了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并没有最终放弃职能归属的主导权和监管权,做好“放管结合”的价格认定工作任重道远,未有穷期。在这个重要的节骨眼上,广大价格认定从业人员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化内功,充电补钙,提高能力,担当作为。否则,又有什么资格、能耐和底气,对别人评头论足、说三道四、找出问题、把好关口?因此,做好“定规则、当裁判”工作,要有一个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政治强、业务硬、作风实、纪律严、效率高,不断提升与履行“裁判员”职责相匹配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在重塑“放管结合”模式中,缩短磨合期,减轻震荡期,步入适应期。从这个意义上说,价格认定机构只有拿得起“金刚钻”,揽得下“瓷器活”,才能更好地促进“定规则、当裁判”工作踏上新征程,开创新局面。

六是依托发改平台,实现转型预期。发展改革委机关是价格认定机构的靠山和后盾,价格认定工作要探索“放管结合”改革之路,必须争取发展改革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多措并举,缓解风险,实现软着陆。首先,统筹谋划,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把各种困难问题估计的更加充分,把各种对策办法准备的更加完善,最大程度地保证改革方案实现共赢,不留后遗症。其次,统一思想认识,做好舆论引导,稳定人心,稳定队伍,稳定信心,稳定预期。实现“放管结合”模式以后,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只是转换管理方式,并没有完全无条件推给市场。那种以为价格认定工作会出现“根基动摇、家底掏空、世界末日”的担心和疑问,完全是杞人忧天,不值一驳。再次,整合资源,补充职能,稳定发展改革委工作秩序和大局。为了有效缓冲职能转变和人随事走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避免政府编制部门误判以及削减价格认定机构事业编制给全委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发展改革委机关要未雨绸缪,下好先手棋,适时择机补充一些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职能,努力使全委人事配置处于相对平衡的正常状态。当然,一些配置力量较强、人员富余较多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发挥专业队伍优势,主动承担或直接融入发展改革委的其他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由此可见,“定规则、当裁判”的改革取向,为价格认定工作深融发展改革委中心大局,提供了新契机和新空间。要走好走稳“放管结合”这盘大棋,必须充分依托发展改革委大平台的支持和帮助,才能精准落子,峰回路转,激活全盘,圆满收官,奋力开创新时代价格认定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作者单位: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关键词: 价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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