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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开展证券期货基金工作,提升评级质量

2021-08-09 15:07:50 来源:观点地产网

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及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表示,应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企业进行检验测试。鼓励评级机构按照信用等级定期披露代表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有效和前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主要基于受评主体个体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通知》提到,应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客观、独立

《通知》表示,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通知》认为,要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公正的市场环境。

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加强合格机构投资者培育,投资者应当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通知》还指出,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评级区分度明显低于行业均水、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结果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

证监会将开展证券期货基金机构治理工作 拟修订股权管理规定

8月6日,证监会消息,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健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本次专项治理针对当前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健全制度规则体系。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修订或制定股权管理规定、内控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高管办法等规则制度,构建机构监管的“四梁八柱”。

二是持续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坚持放管结合,围绕提升机构监管有效的核心问题,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

三是构建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督促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强化股东穿透管理;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三会一层”归位尽责;督促行业机构严格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切实提高内控合规水

四是逐步健全市场约束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督促行业机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探索建立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执业透明度。

北京完善限购政策 不符合规定夫妻离异3年内均不得购房

8月5日,为落实“房住不炒”定位,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夫妻离异的,原家庭在离异前拥有住房套数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本公告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公告》发布前提交离婚申请,尚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后仍然按照原先的政策执行。

广东明确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 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货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据了解,优惠税率仍执行。90以下,征收1%;90-144,征收1.5%;144以上或者二套,征收3%;与此前征收的税率一致。

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地方在3%-5%的税率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决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成都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 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8月5日,据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消息,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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