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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巨芯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上交所主要关注技术与专利等

2022-06-01 08:58:49 来源:资本邦

5月31日,资本邦了解到,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巨芯”)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中巨芯控制权、研发费用、产品、技术与专利、募投项目等八个问题。

关于控制权,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来源、变动 和实际运行情况,在董事、高管资格审查、任命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巨化股份签订对赌协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3)对赌协议约定仅有巨化股份可推荐经理 和财务负责人的原因,巨化股份推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能够必然通过董事 会的选举和聘任,是否存在无法履约导致合资失败的风险;(4)以产业投资基 金为主的五家投资机构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经营及具体体现,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高管的具体依据;(5)结合前述内容以及发行人关键岗位人员来自于巨化股份的情况,分析巨化股份是否实际控制发行人; (6)巨化股份与恒芯企业等其他股东此前及上市后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主要股东上市后是否可能谋求公司控制权。巨化股份与产业投资基金未来的持股安排和计划能否有效保证公司控制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是否存在陷入“公司僵局”的可能及其防范解决措施,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中巨芯回复称,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法行使包括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构成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供建议的权利,向公司推荐高管人选的权利, 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等。提名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职责,参与了董事和高管的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在发行人董事、高 管资格审查、任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巨化股份签订对赌协议具有合理,已经依法履行了完备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巨化股份经过几年的积累,虽然通过运作凯圣氟化学和博瑞电子已经初步具备发展电子化学材料的产业基础,但在集成电路行业内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较低;同时存在资源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上下游之间的协同有待进一步提升,资源

整合以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导致电子化学材料产业板块在巨化股份的营收占比非常低且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了适应产业发展趋势,摆脱电子化学材料板块长期亏损的困境,巨化股份自 2015 年下半年起,积极主动与产业投资基金接洽,希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源渠道和行业影响力,发挥已有产业基础,快速推进产品的国产化。经过两年多的研讨,于2017年12月设立中巨芯有限。

中巨芯设立时,巨化股份结合电子化学材料产业的产业特点、中巨芯设立时股东背景不同、巨化股份作为资产出售方的特殊身份、资产重组的惯常做法以及综合考虑回购时股权价值等相关因素,因而巨化股份在《出资人协议》中同意签订对赌协议,为其他投资机构在中巨芯未能在 2024年6月30日上市安排退出机制,具有合理

该等退出机制对应的前提条件为巨化股份溢价出售评估增值后的凯圣氟化学与博瑞电子股权,并顺利进入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资源圈。根据2021年11月《特殊条款解除协议》的约定,特殊条款被终止后 12 个月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特殊条款自情况发生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经访谈发行人,目前各方股东已经启动彻底终止对赌条款的流程,计划重新签订并取代原《特殊条款解除协议》,在新签订协议中将原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条款自情况发生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的相关条款删除,预计于2022年6月初办结。

前述《出资人协议》约定由巨化股份推荐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主要原因为:在筹备设立中巨芯期间,时任博瑞电子总经理、现任中巨芯总经理陈刚牵头开展了产业战略规划、对外洽谈、人才引进、股权架构设置等系列工作,其个人及团队工作能力得到各方的认可与支持。鉴于中巨芯设立后注册资本主要用于竞购博瑞电子和凯圣氟化学的股权,股东经协商一致确定由巨化股份推荐原博瑞电子总经理及财务经理为公司首届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有利于完成股权的顺利竞购以及股权收购后的人员和资产有效整合,因此该等推荐权利代表公司设立时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巨化股份单方面利益。

再者,除巨化股份外其他股东认为由巨化股份推荐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中巨芯设立前期的稳定运行和业务开展有重要作用,是各方股东合作共同设立中巨芯并开展业务的重要条件,也是巨化股份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其他股东认为将相关条款有必要体现在《出资人协议》中。具体详见《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询问题 1、二、(一)、1、(3)、②、A、巨化股份推荐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合理”所述。

因此,由巨化股份推荐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系各股东为了中巨芯设立后业务稳定发展和商务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系巨化股份在该等合作背景下承担的某种责任,并非巨化股份为其他股东提供退出机制的条件。

虽然中央硝子有权根据协议行使卖出选择权或买入选择权,但是中央硝子已知晓中巨芯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并未主张过卖出选择权或买入选择权,且双方拟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合作态势良好,合资失败的风险较小。

因此,针对上述支配权的约定,发行人与中央硝子可能存在合资失败的风险,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作了风险提示。

巨化股份无法单独控制公司董事会,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且巨化股份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等方面均按照参股公司的标准管理发行人,巨化股份无法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产生决定影响,无法实际控制发行人管理层。

巨化股份无法实际控制发行人的管理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无法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发行人和全体股东已书面确认,中巨芯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二条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规定,并结合《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询问题 1、二、(一)、1、结合前述情况及公司章程、协议的具体约定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论证巨化股份是否为公司实控人”所述,发行人未认定巨化股份为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备合理。(陈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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