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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德钰回复科创板IPO二轮问询 签订合同内容不存在捆绑销售

2022-05-11 15:39:49 来源:资本邦

5月11日,资本邦了解到,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德钰”)回复科创板IPO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天德钰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独立、业绩波动风险、收入截止、业务重组、研发费用等八个问题。

关于业务独立,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代理销售模式下,穿透至终端客户的重叠情况、变化趋势、终端客户重叠的合理,代理商客户重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区分直销及代理模式,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与重叠客户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捆绑销售、是否存在天钰科技与客户签订整体框架协议后转包给发行人等情形;(3)报告期共用业务渠道的具体情形及整改过程,2020年发行人销售费用下降的原因及合理、天钰科技是否代发行人垫付费用;(4)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在销售渠道上是否对天钰科技存在重大依赖、双方是否通过重叠客户让渡利益、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天德钰回复称,代理销售模式为IC设计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且代理多类或多家产品属于半导体领域代理商的重要经营策略,发行人与天钰科技代理商客户重叠符合行业客观事实,具有合理

报告期各期,经分析纳入核查范围内的代理商的终端销售情况,发行人与天钰科技重叠终端客户5(同一家终端客户当期同时与发行人及天钰科技交易视为该终端客户重叠,下同)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金额占发行人当期收入的比例(即重叠比例,下同)分别为16.58%、15.84%和15.16%。其中,重叠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合力泰、京东方、国显科技(上市公司凯盛科技子公司)等大型上市企业,其重叠比例合计分别为13.38%、11.50%和11.61%,该等客户重叠主要系产品布局多元化所致,具有合理

2019年至2021年,该类主要重叠终端客户营收规模较大,其采购发行人及天钰科技产品的合计金额占其对应期间合计收入规模的比例极低,均在1%以下。

进一步,其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合计金额相对较大,而其采购天钰科技产品的合计金额相对较小,后者占前者的比例为14.48%。因此,发行人及天钰科技不具备通过该等重叠终端客户实施利益输送的能力及空间。

此外,发行人与重叠终端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在产品获得客户订单前,需经过严格且长期的验证程序。因此,终端客户重叠不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

发行人产品需在获得下游客户验证后方可批量供货,一般而言,一款新开发的显示驱动芯片需同时通过面板厂、模组厂及方案商的验证,方可实现客户导入。

发行人独立完成客户验证、独立与客户签约并提供后续服务,合同内容不存在捆绑销售条款,不存在天钰科技与客户签订整体框架协议后转包发行人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天钰科技主要通过与重叠代理商客户签署销售订单的方式进行交易,销售订单主要约定供货商信息、采购方信息、收货地址信息、销售的产品型号、销售的产品数量、销售的产品单价及金额、品质要求等条款。

发行人独立与重叠代理商客户签订合同/订单、合同内容不存在捆绑销售,不存在天钰科技与客户签订整体框架协议后转包给发行人的情形。

报告期前两年,因天钰科技从事部分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采购、销售及FAE工作,因此存在部分业务渠道共用的情形,随着2019年底发行人完成业务重组,部分共用人员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并全职从事发行人业务,该等共用情况解除。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发行人短期内人员招聘受限,存在少量天钰科技为发行人提供跟单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已向天钰科技支付对应费用。针对报告期内的业务渠道共用情况,发行人已根据合理方式进行费用分摊,发行人费用完整。

2020年发行人销售费用略微下降主要系受销售人员变动、新准则下运输及出口报关费用调整、疫情下差旅活动减少及社保减免政策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符合行业整体情况,具有合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费用完整,且符合行业整体情况,不存在天钰科技代发行人代垫费用的情形。

一般而言,发行人芯片需经过工程验证测试(EVT)、设计验证测试(DVT)、生产验证测试(PVT)等阶段才能顺利导入终端客户,并通过终端客户内部选评之后获得需求订单。在终端客户验证过程中,终端客户会随时提出解决验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芯片或模组技术参数的调试等需求,发行人研发人员独立对接并完成客户验证过程中的各类需求。

直接销售模式下,在产品通过客户选评后,发行人直接与客户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代理销售模式下,在产品通过终端客户选评后,发行人与代理商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通过代理商向终端客户供货,代理商在交易过程中主要起资金周转及后续技术服务的功能。在发行人产品实现销售的核心验证过程,均系发行人独立完成。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终端客户均合作多个项目,具备持续独立开拓市场的能力。因此,发行人在销售渠道上对天钰科技不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显示驱动芯片,下游应用场景及系统需求决定了应选用的显示驱动芯片方案,芯片设计商无法影响显示驱动芯片方案确定过程。显示驱动芯片方案确定后,生产商按照特定技术规格选择整合型或分离型显示驱动芯片方案,并在不同IC厂商之间进行比选采购。发行人和天钰科技在不同规格下,分别与生产整合型和分离型芯片的竞争对手竞争,发行人和天钰科技不会同时出现在客户同一个芯片需求的比选范围内。因此,发行人与天钰科技不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的基础。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给重叠客户的价格公允,不存在与天钰科技通过重叠客户相互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销售给重叠客户价格公允的论证详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之回复报告》之“问题一、关于分拆重组及业务独立”之“三、报告期内,代理、直销模式下客户重叠及变化情况,2020年重叠客户比例下降的原因、发行人和天钰科技客户重叠的情形是否长期存在”部分内容。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天钰科技不存在通过重叠客户让渡利益之情形。发行人与天钰科技销售渠道重叠不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陈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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