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股IPO >

浦漕科技收北交所上市问询,涉及四个问题

2021-11-30 10:57:41 来源:资本邦

11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新三板企业浦漕科技(870382.NQ)于近日收到了《关于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

本次问询涉及四个问题,分别是2021年新增主要客户真实性、铜价上涨情况下毛利率增长的合理性、向东春辉贸易支付与实际采购匹配性、其他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浦漕科技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挂牌新三板。

2021年新增主要客户真实性

根据申报及回复文件,2021年1-6月,浦漕科技在被国网平台暂停中标资格情况下,新增江苏汇亿恒、四川百顿、开能智慧能源等主要客户,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未发生明显变化。其中,买卖宝科技指定浦漕科技为江苏汇亿恒的供应商。

(1)补充披露2021年上半年新增主要客户和订单的获取方式,获取过程,相关合同的主要约定、在手订单情况,结合同型号或相近型号电缆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说明向新增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的公允性。

(2)结合浦漕科技及中介机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在获取相关客户过程中浦漕科技与客户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补充披露相关客户性质是否为贸易类客户,产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4)说明浦漕科技与汇亿恒业务关系的形成过程,买卖宝指定浦漕科技为汇亿恒供应商而不向浦漕科技直接采购的具体原因、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有无特殊安排,浦漕科技向汇亿恒销售产品的最终流向,买卖宝向汇亿恒采购价格是否高于向浦漕科技采购,汇亿恒与买卖宝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向汇亿恒及买卖宝销售的相互替代关系。

铜价上涨情况下毛利率增长的合理性

根据申报及回复文件,2020年起浦漕科技主要原材料铜的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但浦漕科技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高于2020年,且与太阳电缆、中超控股等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浦漕科技存在实际执行订单价格高于原订单的情况。

(1)分析并披露2021年上半年公司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及原因,浦漕科技执行订单价格高于原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合作历史、合同签署时间、执行周期、主要条款、原订单价格、金额、实际执行价格、金额等,并说明实际执行价格高于原订单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浦漕科技能够调整执行价格的原因,与相关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结合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变化、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量等,分析并披露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涨情况下,浦漕科技2021年上半年低压电缆单位成本较2020年变化幅度与铜杆采购价格变化幅度不一致,中高压电缆单位成本不升反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少计成本等情况。

(3)结合产品结构、主要客户、定价方式、议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分析并说明2021年浦漕科技毛利率变化与太阳电缆、中超控股、汉缆股份等可比公司变化幅度不一致或趋势相反的具体原因。

向东春辉贸易支付与实际采购匹配性

根据申报及回复文件,浦漕科技向东春辉贸易支付资金与东春辉实际采购时间存在一定间隔。

(1)补充披露与东春辉贸易间相关资金的支付、转回、实际对外采购、向浦漕科技销售情况,说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向东春辉贸易支付多笔资金,但与东春辉之间未发生采购的原因,浦漕科技向东春辉贸易支付采购款与实际采购的匹配性,相关资金是否一直留存在东春辉贸易,是否用于开展其他业务,是否涉嫌资金占用,东春辉与浦漕科技主要人员及东春辉的主要人员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2)说明相比于其他供应商,东春辉如何具备更强的议价能力,能够实现在同一日期以更低价格向浦漕科技供应铜杆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为浦漕科技代垫成本等情况。

其他问题

(1)对外担保相关责任承担承诺的可执行性。

根据回复文件,浦漕科技目前尚有2,480万元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浦漕科技实际控制人芮黎春承诺,如公司及子公司未来因对外担保导致的损失将由其承担,具体将以其自有房产作为偿债保障。

要求浦漕科技说明实际控制人所有房产是否存在共有财产等情况,如需以相关房产履行承诺,是否存在处置障碍;结合周边区域地产价格,说明相关房产的估值的合理性,估值依据是否充分。

(2)详细说明向客户发出质量问题调查问卷相关情况。

根据回复文件,浦漕科技已对报告期内所有客户发出质量问题调查问卷,接收超90%客户的回复,根据反馈结果,报告期内浦漕科技发往客户的产品目前使用状况正常,不存在不符合客户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等负面情形。

①说明调查问卷发送客户的范围和数量,问卷的主要内容,是否覆盖涉及产品质量的关键问题,部分客户未回复的原因及合理性。

②说明中标资格恢复后参与国家电网招标采购的情况及中标情况,结合相关事项说明前期被暂停中标资格的不利影响是否仍在持续。

(3)充分披露浦漕科技自身创新特征。

根据申报及回复文件,浦漕科技涉及“限制类”的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生产线的产品即中压电力电缆产品的销售收入占2018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12%、34.83%和39.29%;浦漕科技在中、低压电力电缆等常规电缆产品发展的同时,亦在逐步拓展防火、轨道交通用等需求持续上升、附加值较高的特种电缆市场。

要求浦漕科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9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浦漕科技自身的创新特征。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浦漕科技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要求浦漕科技律师核查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王健凡)

最近更新